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609号
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施州大道469号莲湖花园二期一区2**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822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
被告: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颐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568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卿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曾店村上曾小区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WRQM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市人,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中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YJF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峻贤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公司)、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业公司)、湖北卿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卿美公司)、***、***、**中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峻贤公司申请鉴定,鉴定期间扣除审限。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晖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