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执1719号 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琼0106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对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1658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