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84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
本院在执行陕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所作(2021)陕0102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余额,并将银行账户冻结。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