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西河西路双龙大厦14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76号裁决书(简称27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蓝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9.5233万元,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5万元,合计人民币934.5233万元(**90%、**10%);(二)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反请求人)**、**(**90%、**10%)支付迟延履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409.5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海南省保亭***项目余下80亩用地变更登记为建设用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5万元(何佘90%、**10%);(四)驳回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五)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请求仲裁费157148元由申请人负担;反请求仲裁费142910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100037元,两被申请人负担30%即42873元(**90%、**10%)。因两被申请人已预交反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反请求仲裁费100037元直接支付给两被申请人**90033元、**10004元。”因被执行人蓝城公司未主动履行27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冻结了蓝城公司持有的东方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被执行人蓝城公司所在地在三亚市,该院于2017年6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7月3日立案执行。
蓝城公司对276号裁决书不服,于2017年3月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17年6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76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应被撤销的情形,作出(2017)*0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76号裁决书。
2017年8月16日,蓝城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276号裁决书的执行,解除对蓝城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经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冻结了蓝城公司持有的东方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76号裁决书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蓝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在执行过程中所冻结的财产应一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96执107号执行裁定书对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276号裁决书立案的(2017)*02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忠
审判员肖传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