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西河西路双龙大厦14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民初351号裁定,驳回了蓝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蓝城公司依据其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垫付未披露债务款项及损失等,故本案为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蓝城公司的诉求为**、**返还垫付工程款、损失等,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即蓝城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理由是: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债权债务是由《股权转让合同》引起的,合同中所涉建设工程位于保亭县;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且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豪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海口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蓝城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虽然蓝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给付货币,但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股权转让,不是给付货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另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的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海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