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基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吉市口小区北区。
法定代理人:马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醴泉大街27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汶上县基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马斌
审判员扈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