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173号
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考(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马宗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见伟(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济宁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