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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63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义桥镇前***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T7R9H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汶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次丘镇栓庄村利民街南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845384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7元,财产保全费1552元,由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