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63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义桥镇前***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T7R9H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汶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次丘镇栓庄村利民街南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845384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7元,财产保全费1552元,由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