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8民监1号
原审原告***等九人与原审被告福海花城商住楼项目部、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6)豫1328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彭德泉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周启印
书记员 曲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