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6073号
申请人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平嘉适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平嘉适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工业园新城路(原北新建材厂院内)车间存放的15台台湾远东数控车床(设备型号:W-50)予以保全。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投保赔偿限额为4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镇平嘉适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工业园新城路(原北新建材厂院内)车间存放的15台台湾远东数控车床(设备型号:W-50)。
上诉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
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国志
书记员 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