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5351号
原告: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15230。
法定代表人:薛芳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7862030440。
原告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平县雪峰街道办事处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7.29元,减半收取8013.65元,由原告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正武
审 判 员 侯 涛
审 判 员 余 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艳平
书 记 员 郭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