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再12号 原审被告:**(克)坤,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审原告:张京,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2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原告:***(再审核实为***),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原审原告):***,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证号:31613151100286。 原审被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阳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15230。 住所地: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1131996104763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113202110294384。 被告(再审追加被告):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54217375A。 住所地:镇平县。 被告(再审追加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 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113200910165257。 原审原告**坤等九人与原审被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豫1328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提出原告起诉时没有原告签名,程序违法。原审原告**坤等九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坤等九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坤等九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豫1328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即:被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欠原告**坤等九人的工资款人民币2275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还清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镇平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审原告**坤等九人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杨 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