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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2974号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广西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原告**与被告广西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二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秦颖超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