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3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296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0461268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开发区吉利工业园东源二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403163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429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77375.5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706159.41元(含案件受理费14113.06元、执行费9367.91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429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429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