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99、1500号
原告广州亮美集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地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亮美集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地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照明公司)、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深圳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特照明公司)仿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后,被告科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两案原、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2、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该两案系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天地照明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科兴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佰特照明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三被告的住所均不在本院辖区。同时,原告以被告天地照明公司在被告科兴公司位于科兴科学园商业街及北入口泛光照明工程中安装的LED灯具使用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产品标识,该灯具系被告佰特照明公司生产、提供为由提起诉讼,上述安装、使用被控侵权灯具的侵权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无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科兴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两案合并裁定如下:
两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翁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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