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3453号之一
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松柏路2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69845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广西上林县大丰镇霞客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5007738753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29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3元,减半收取7351.50元,由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洁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