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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3453号之一 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松柏路2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69845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广西上林县大丰镇霞客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5007738753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29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深圳市天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3元,减半收取7351.50元,由原告广西博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洁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