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69735。
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04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3117423。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保全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依据衡东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4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冻结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6654元,因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衡东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4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0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诗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