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25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
申请保全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26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乡墅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286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