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777号 申请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4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和,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四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额4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保单号:631313418182020000046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优美墅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捷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