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2民初1849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
负责人:刘金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王俊俊,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天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5号香江大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孝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兰,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乡大甲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辉宋。
被告:***(曾用名江惠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古田县,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福建省古田县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少衡(系***之子),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状,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当时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922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后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他案件作出终审裁判,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恢复诉讼的书面通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其与本案另外两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债务人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古田县大甲工业集中区××期××号宗地[权属证号:古甲国用(2013)第6XXXX号]及地上建筑物变卖价款的分配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己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魏振惠
审 判 员  陈承伟
人民陪审员  余 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余 枫
书 记 员  郑振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