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鑫,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天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5号香江大酒店一层,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盛辉仕林东湖**楼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83114199M。
法定代表人:林孝荣,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天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1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祖斌
审 判 员 郑 彦
审 判 员 孙 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荣鑫
书 记 员 林建玉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