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103号
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3EKNL20,住所地沛县新沛路25-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0754204F,住所地沛县汉风水苑小区门面房A-01至A-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菲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