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排水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6929号
原告: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3265XY),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09室。
法定代表人:付红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景,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东,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5501J(3-1)),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懿珈,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静,女,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3271U),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爽,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