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002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51717321。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中源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RELL0K。
法定代表人:陈亚琼,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88元,减半收取计876.44元,财产保全费801.15元,合计1677.5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钢堂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罗佩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宏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