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682号
原告:***,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中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爽,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仁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