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685号
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林湾村。
法定代表人:叶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中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爽,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计82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仁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