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异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17号楼一单元7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71911-1。
法定代表人:朱秋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长白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53150806。
法定代表人:王赞林,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赞林,经理。
第三人:张冲,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冲应交未缴纳注册资金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冲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第三人山东昂立房地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出资,第三人张冲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赵贵虎
审判员 张桂勇
审判员 李冬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