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3237号
原告:山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路306号泉景.恒展商务大厦13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37191111。
法定代表人:朱秋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鹏,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恒大海上帝景27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GB086Q。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艳晶,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鹏、被告华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艳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府公司支付其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3763.7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其与华府公司签订了《威海恒大海上帝景项目影城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和《威海恒大海上帝景首期3#、7#楼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在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接到华府公司进场施工通知后,其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按期完工,并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华府公司向其支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如下:开票单位: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时间:2022年1月15日,票据号码:230146500021420210115821993188,金额:53763.76元。其公司已在网上银行向华府公司提示付款数次,但华府公司一直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华府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公司汇票本金,但其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5日,华府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3014650002142021011582199318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信息为:收票人***公司;票据金额为53763.76元;出票日为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承兑人为华府公司;不得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后案涉汇票到期,***公司提示付款未果,现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现案涉汇票已经到期,***公司有权要求出票人即华府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华府公司无权以其无力支付拒绝付款。综上,***公司之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3763.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