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壹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红壹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壹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17号楼一单元7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71911-1。
法定代表人:朱秋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长白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53150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红壹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5)薛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苗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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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