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344号
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独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洁娜,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路**div>
法定代表人:龚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原告杭州圣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