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西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阎兰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万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西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1247.81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1.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8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