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辛某、常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080号
申请人山西天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某、常某、郭某、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山煤电太原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天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金额总计2845377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845377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天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辛某、常某、郭某、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山煤电太原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3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明
书记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