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3965号
原告: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段某,住太原市。
原告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西山建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南通威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