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2004号
原告重庆宇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蓬安碧桂园货量区总承包二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重庆宇宇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应向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故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宇
书记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