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25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中段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22826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36号橡树街区第1幢1**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20705。
法定代表人:张讲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4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经本院审查该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25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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