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19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中段2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22826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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