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609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22826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