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213号
原告:青岛明珠世纪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CLTE5N。
法定代表人:韩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2号11座1单元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278317885。
法定代表人:曹雷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明珠世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立案。原告青岛明珠世纪商砼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明珠世纪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914元,由原告青岛明珠世纪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