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鲍豪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鲍豪斯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运动情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鲍豪斯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00号一层A区、2层B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运动情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1号甲-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0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鲍豪斯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运动情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鲍豪斯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运动情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房产、车辆和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统查,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青岛运动情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青岛鲍豪斯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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