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5512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松桃路口鸿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841488849。
法定代表人:田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3658778O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40元,由原告遵义市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