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黎扬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7执保130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扬州、何**、何圣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XX房屋(共XXX套)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民初3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XX房产(共XXX套房屋,本案保全的财产价值共计为XXXX元)。 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财产查封期限的起止日期均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由本院依法审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法 官 助 理   杨   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