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虹函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43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虹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汇景楼4号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UMM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万胜路577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365877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受理重庆虹函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23)渝024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仅冻结零星存款,故未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未处置。本院依法下达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剩余的货款1237750.91元及资金占用费(第一部分资金占用费为251336.59、第二部分以判决书规定的标准为准)、律师费40000元、保全担保费225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执行费17763.38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243执2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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