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实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体育管道数码超市一层A-52。
法定代表人:刘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建明,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实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华兴小区22-3-502。
法定代表人:张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密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实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密达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各种费用9689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数据电文方式达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原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创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其证明96890元的证据全是收据没有发票,应驳回上诉。
思密达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968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原告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实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无书面合同。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1、员工入职申请及招聘现场照片,证明原告组织招聘员工;2、员工人员的出行记录,证明原告方与被告洽谈业务;3、刘继国与张娅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原、被告洽谈业务;4、软件开发合同及收据,原告为完成档案加工向案外人定制软件;5、酒店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住宿证明、高速公路通行费票、58同城网络服务单、账单支出票据,证明原告的相关开支;6、档案加工标准,证明操作规范;7、张佳晨与张娅的通话录音,张佳晨同时在原、被告有工作经历,其向张娅索要工资;8、刘继国与人才市场孔书记的通话录音,证明项目的来龙去脉;9、员工后期微信聊天记录;10、书面证人证言,证明证人参与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之前与被告没有业务往来,是通过赵伟询介绍认识的。被告称与原告之间没有业务洽谈。关于原告提及的人才市场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被告称自己没有开展和经营。原告称因被告毁约不让原告干而自己又没有能力干,所以人才市场与被告解除了合作。关于原告招聘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原告称自己没有发过工资和劳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就合议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故不存在违约赔偿情形。关于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1、被告并未承接原告诉称的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原、被告之间无合作继续和深化的事实基础;2、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缔约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原告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思密达公司称与实创公司口头商定协议,实创公司否认。思密达公司称双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但其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就其所谓的项目进行了任何权利义务的约定,最基本的框架协议都未形成。本院对思密达公司诉称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思密达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思密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上诉人唐山思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岳桂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