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振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振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居云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负责人:*新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振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振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