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825号
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海西路5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6510T。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晗,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600786。
法定代表人:王莲云。
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