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43号
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琅琊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逄锦虎,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琅琊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就工程款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计3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绍文
审判员  赵成名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