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凡,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5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6510T。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被告:秦小华,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众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10号楼3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8T8Q2N。
法定代表人:秦小华,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国韵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西五路4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1468608N。
法定代表人:范金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小华、青岛众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国韵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付款为由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