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9417号
原告: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
经营者:刘洪阁。
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原告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已减半收取),由商河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