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7860号
原告: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相存,******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4元,保全费2383元,共计5827元,由青岛顺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