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53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8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064元、利息及***行金、执行费6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9日、11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15040.92元,扣缴执行费681元,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4359.9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